8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初次审议基础上,本次会议将对这部法律进行二审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进行哪些修订?

建议分级预防,提前干预

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案草案第二条修改为“预防未成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并增加规定: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央部门提出,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19年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有明确规定,本法修改应当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二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明确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程序

在此次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还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入学程序进行了明确。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对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完善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同时修改相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修订草案》还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上述专门场所实行严格管理,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原题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审议 拟加强专门学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