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2020年7月30日,由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林等28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大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系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由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大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林在射洪市(原射洪县)开设茶馆期间,先后网罗被告人任某钧、杜某、谢某波等犯罪前科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杨某林为组织领导者、参与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且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底至2014年初,原射洪县太和镇何家桥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其中涉及大量拆迁工程,杨某林以帮助开发商拆迁为名,采取强占干股的方式进入该项目,随后便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方式逐步排除开发商经营,达到实际控制该项目的目的,开始了有组织的实施犯罪活动,并从中攫取非法经济利益。

数年来,该组织共实施犯罪行为36起,其中强迫交易3起、诈骗1起、聚众斗殴1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5起、敲诈勒索5起、开设赌场1起、非法拘禁12起、寻衅滋事8起,共涉及9个罪名,涉案金额超亿元,为遂宁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此外,杨某林、任某钧、谢某波还分别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虚假诉讼等犯罪。

大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任某钧、杜某、谢某波等17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罗某、刘某林等10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向法庭出示的犯罪证据,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任某钧、谢某波、杜某等17名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5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其他10名一般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3年5个月不等的刑罚。

该案办理过程中,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统一指挥,加强对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办案环节的指导,确保“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在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全程指导下,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1.12”专案组,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500余条,追诉犯罪嫌疑人15人,追诉犯罪事实18起,追加罪名2个,变更罪名4个。最终审查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共计55人(部分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其中涉黑人员30人(1人在另案中同日宣判,1人附条件不起诉),涉恶人员9人,非涉黑恶人员16人。

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资金5000余万元、房产49套、车辆27台以及股权等其他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并建议法院对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对非涉案财产依法予以发还。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的相关要求,办案检察官对涉案的55名人员的前科劣迹逐一审查,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调取侦查卷宗、检察内卷、审判内卷,逐案复查复核。办案检察官累计审查证据材料640余册,形成120余万字、2000余页的审查报告和3万余字、55页的起诉书,最终成功提起公诉,将犯罪嫌疑人悉数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