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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岑奇才、韩智等7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及符世明、陈林彬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岑奇才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韩智、马万远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二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海市首例“套路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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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岑奇才自2017年下半年起有预谋地纠集被告人韩智、陈彬彬、马万远、谭业武、陈庭栋、石国先及陈林彬、符世明等人员,组成“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网络宣传、发放传单、雇佣中介、电话推销等方式,吸引社会上不特定人向其高利贷款。

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随意以扣除“砍头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各种无理的名目费用,骗取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远高于实际到手金额的借条,通过约定收取所谓“日息”的方式,每日向被害人追讨债务,滋扰被害人生活及掌握被害人的心理状态。

以“公司”可以增加信用额度为由,诱骗被害人连续多次向其借款,当被害人无力支付高额利息时逼迫被害人采取借新还旧方式还款;并诱骗被害人找其亲友参与制造借款人与担保人实际不符的借条,有意制造多次借贷,从而无端增加所谓的“债务人”,并利用“债务人”都是被害人亲友的情况,以随时追索“债务人”为借口威胁被害人还款。

每次借款均以收取高额费用为名目,虚增借款本金,致使被害人借款不久就被高额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套完,被害人又要继续借款以维持。当被告人无力付款且已经完全掌握被害人的社会关系时开始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条,通过电话、上门滋扰被害人家属等各种软暴力手段追索债务,严重滋扰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及其他所谓的“债务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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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岑奇才、韩智、马万远等9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条件,属于实施“套路贷”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