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的技术检测及鉴定在调查取证中居于初始性、基础性地位,对于发现线索、形成案件和判准诉讼请求具有决定性作用。公益诉讼技术取证,既是辅助办案,也是直接办案、专业办案,是检察技术工作在新时代施展作为的广阔舞台。在此,选登昆明市检察院、宜兴市检察院二则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前沿技术的应用与效果,以资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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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宜兴市检察院技术人员正在对涉案矿区三维模型进行计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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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六安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利用快检室进行氨氮等指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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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检慧视”:新兴科技融入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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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昆检慧视”之勘验数据管理平台示意图

为积极应对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鉴定评估难三大难题,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以办案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将新兴科技融入办案实际,成立了“昆检慧视”工作室,建立了一套融合多科技、覆盖全流程的案件勘检办案辅助体系,切实把推进现代科技应用作为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效、化解办案难题的重要方法。

【遇到的问题】公益诉讼成案的基础在于建立一套以确认公益损害事实为目的的证据体系,其中需要用勘验数据说话,办案检察官需要从现场地理位置、污染现场等信息中核实是否具有环境损害事实,但现阶段办案中使用无人机取证,得到的照片和视频不仅数量多且仅能反映现场的局部片段,检察官在使用这些数据时,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去梳理和查找,很难直观、全面、灵活地为办案人员构建和重现一个全方位的案件现场。

【思考】检察办案对科技的需求本就不是对某一项高科技的单向需求,而是对科技综合运用的全面需求,将不同领域的科技点与检察工作进行深度融合,才能让科技转变成“为检所用”的技术优势。

【体系特色】“昆检慧视”案件勘检办案辅助体系探索并融合了多个领域的先进科技,满足了办案需求。

1.在现场勘验阶段。利用卫星遥感图片、3D全景影像、地面全景等技术的结合,把整个案件现场搬到了检察官的桌面,轻点鼠标就可以便捷地从远空、近空、地面三个维度,全方位查看案件现场,便于办案人员从不同角度详细了解案件现场的全貌和细节。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技术的运用,实现现场3D数字化建模,检察官能够根据办案的需求,对高度、长度、面积等数据进行实时快速测量,为及时了解各种数据提供便捷。同时,开创点面结合“联合勘检”新模式,将全景体系和快速检测结合起来,将快速检测的“点”和现场整体情况的“面”有机结合,全面将现场完整向检察官呈现。

2.在案件办理阶段。融入信息化及移动终端技术,建立从委托、受理登记、审批、勘验文书生成、法庭示证全流程覆盖,并且关联了派车申请、公务出差等环节的勘检数据管理平台。检察官只需通过手机,就可以便捷地进行勘检业务的委托和审批,技术人员通过扫描流程二维码就可打印受理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等文书。

3.在案件讨论和出庭阶段。只需一键导出,便可生成离线版统一示证平台,方便在不同场景使用。检察官可以在一个界面上调取和查看需要的内容,极大地提高了办案人员在使用体系数据时的便捷性,也使出庭示证效果统一而明晰。

【应用及效果】2018年6月,该体系首次在“阳宗海管委会相关部门对赵某等人经营的位于汤池街道办辖区内30余处煤炭堆场怠于履职监督案”的办理中进行了运用。由于涉案煤堆较多,分布广且零散,办案人员只是查看完所有现场就要花几天时间。“昆检慧视”体系的运用,仅用了三天时间就完成了所有堆场的现场勘验和证据固定,检察官第一次坐在办公室里就可以快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全方位查看、讨论及案件办理。2018年6月26日,宜良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截至2019年10月20日,摆衣河沿岸32家煤炭堆场已全部取缔,被违法占用的耕地已全部恢复,一举解决了长达40余年的污染问题,从根本上改善了汤池片区的空气质量和摆衣河入阳宗海水源的污染情况。

2019年,先后办理了“宜良东山片区大气污染案”“老昆曲公路嵩明至军马场沿线烂菜叶倾倒案”“石林县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临时利用收储土地违法履职案”等一批涉环保类公益诉讼案件,“昆检慧视”体系的运用,让现场勘验的结果既可“视”又可“测”,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保障了办案质量,取得良好效果,同时也正在潜移默化地变成一种全新的办案模式。

目前,“昆检慧视”办案辅助体系已在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得到广泛运用。同时,也在刑检部门案件办理中得到了运用,2018年底协助办理的“8·30”专案,对案件现场地理位置、犯罪路径等使用全景影像进行了示证,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展望】在未来的工作中,将以“昆检慧视”办案辅助体系和快速检测工作站为两个科技支点,打造“三位一体”的服务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优质科技产品,并积极探索依托检察工作网的区块链及全景视频技术的运用,同时深入开展与云南大学生态学与环境学院多方位合作,将更多实用新兴科技融入办案第一线,让科技力量成为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动力引擎。

(作者:绪伟 系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点哪儿看哪儿”,境况一目了然

2020年5月,曾因邓某等3人非法采挖石矿而遭到破坏的采矿区域已恢复原状,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曾经的那片绿又回来了。

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综合运用科技手段辅助办案,主动采集“同步存证”数据,通过无人机巡航,建立“生态影像数据库”,实现历史影像“点哪儿看哪儿”,环境变化情况一目了然,取得良好效果。

【案情】2018年4月15日至5月12日,邓某、王某、陶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事先共谋,至宜兴市西渚镇篁里村石门组附近非法采挖石矿共计2200余立方米,矿石量5900余吨,价值人民币21.5万余元。宜兴市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审查过程中,邓某辩称其仅在5月有过短暂非法开采行为,之前现场已有人开采过,对侦查部门认定的采石量不认可。

【需要查明的事实】(1)如何确定非法采石量?(2)邓某的辩解是否有依据?(3)侦查机关提交的《邓某等人非法采矿鉴定报告》是否精准?

【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委托该院技术部门同步介入调查。该院技术部门对涉案现场进行无人机航拍,全面了解山体被破坏情况,同时进行三维建模,通过立体模型测算结果,预估开采量。同时,该院技术部门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发现涉案采石量认定报告中,对于非法开采量估算采用的标准顶点标高来源于2017年5月2日的航拍资料。该院技术人员认为,本案标准参数的适用前提条件是2017年5月2日至案发前顶点标高未发生变化,该事实可通过调取2017年5月2日至案发前涉案矿区卫星遥感图片来核实。

随后,该院通过最高检“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检察区块链联合实验室”委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卫星测绘应用中心调取了2018年1月至6月间,涉案矿区在4个不同时间节点上的8张卫星遥感影像图,并收到了《卫星遥感影像监测情况报告》。

报告显示,2018年1月至3月间,该涉案矿区仍有植被覆盖处于未开采状态,4月至5月间该矿区植被被移除,图像变白变平整,动态呈现了矿区受损过程,否定了犯罪嫌疑人辩解,确定了采石量。同时,报告出具的每张数字正摄影像图都附有哈希值(SHA1),已通过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认证,确定了图像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为后续诉讼阶段举证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办案结果】2018年12月10日,《卫星遥感影像监测情况报告》随案移送至法院,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报告中通过区块链证据收集、固定的数据,认定邓某等3人非法开采行为造成开采区域地质环境及矿产资源遭到破坏。宜兴市检察院与被告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由3名被告人支付矿产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57.6万元。同年12月19日,3名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经验总结】非法采矿等资源破坏类案件往往有时间持续性,传统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及销赃数额来定量定损的方法,很难还原资源及环境被破坏的客观情况,不利于对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宜兴市检察院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拍+“三维建模”技术、区块链和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公益诉讼调查,借助“空天地”一体化办案模式,确保了被破坏矿山实际损毁情况的客观呈现及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以往办理此类案件中,检察官往往只能对案发后的客观现状进行取证,无法准确了解案发时的客观原貌,而“卫星遥感+区块链技术”弥补了这一缺陷,通过对同一区域不同时间段持续拍摄,动态还原该地区地形地貌的变化,促进了公益诉讼案件取证“事后取证”向“同步存证”理念的转变。(卢志坚 史俊强 唐健)

硬核——快速检测实验室来袭

为更好地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解决公益诉讼中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损害修复难等问题,安徽省六安市检察院成功建设了针对水质、土壤等领域检测鉴定的快检室。

目前,该快检实验室配备的设备主要有:(1)水质检测仪:该检测仪可对预处理完成的水样进行测定分析,并直接显示测定结果。(2)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该检测仪适用于果蔬、副产品等,检测项目包括农药残留、甲醛等多种项目。(3)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这是一款可满足于对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初步筛查、判明办案方向、辅助取证的检察技术设备。(4)复核气体分析仪:该设备可对多种气体进行连续监测。(5)多功能声级计:该仪器可广泛应用在环节保护、劳动卫生等领域。(6)扬尘测定仪:该设备可监测空气环节质量、作业场所等场合的粉尘浓度等。(7)土壤重金属检测仪:该设备可测定土壤、肥料、食品、蔬菜、水果中的重金属含量。

实验室的建立,为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办案线索初核、提高立案效率和检察建议制发精准性提供了技术支持,促使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实现了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徐芳)

“调查+”平台,撬动取证难痛点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以问题为导向,以刚需为引领,开发了“调查+”公益诉讼智慧调查取证平台。该平台将手机应用程序、调查取证设备、证据仓库、行政机关、检察外脑以及指挥中心连接起来,使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迈入智慧化、信息化的应用管理阶段。

远程指挥,只是智慧调查取证平台的功能之一,利用该平台,检察官的取证方式已从传统的相机拍照取证,延伸到应用取证勘查箱、移动指挥车、无人机、单兵执法仪等高科技设备。检察官要使用这些设备时,只需在平台上申请即可。现场取证所获取的照片、音频等可以即时传输到证据仓库,避免现场调查中所遇到的证据灭失风险和电子证据在复制、存储过程中的灭失与损坏,真正做到证据固定即时化。

打开调查取证平台案件办理页面,可以看到案件的线索初查、立案、调查审批、调查设备申领、调查设备使用、现场调查等阶段全部跟踪记录于管理平台,使调查工作案件化管理成为可能。

为更好地助力调查取证,平台上嵌入了“地球在线”“天眼查”等第三方应用,可以实时查询和准确定位。该平台还开辟了专家意见板块,可以在办案过程中提供在线咨询帮助。该平台借助科技智慧,撬动公益诉讼调查难这一业务实践痛点,为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胡婷婷)

检察智慧大数据凝练与实践运用

王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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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上讲,信息技术对于检察工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作辅助,如信息技术辅助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务公开和服务、联合创新等;二是智慧凝练,即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检察实务中符合现实需要的问题处理方案进行总结,推广科学共识以保证问题处理的统一性与合理性。在此,以刑事公诉为视角,对“智慧凝练”向度进行管窥式探讨,希望对于智慧检务工作有所助益。

证据判断决策智慧的大数据凝练

刑事公诉,是国家求刑权的主要体现形式,毫无疑问是检察工作的重心所在。而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完成两个基本的决策:一是对案件事实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作出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理解适用作出合理的选择。

关于证据方面判断决策,犯罪主观心态的认定历来都是难点所在。且看案例1:崔某嫉妒赵某的成就,先后6次于赵某办公室内向其水杯中投放叠氮化钠的有毒化学药品,前5次投放量为每次200至300毫克,第6次投放量为1.3克。由于赵某在初期误饮后及时发现,故不再饮用水杯内的水,因而没有发生死亡的危害结果;在第6次被下毒之前,赵某安装的摄像头录下了崔某的下毒过程。现有科学研究表明,如果一次摄入大量叠氮化钠可致人死亡,但是致死量值可能因人体质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本案被告人辩称,自己不清楚投放多少叠氮化钠会致人死亡,其意图仅是想让被害人身体不适住院,看到被害人没什么症状就每隔一段时间投放一次。

本案二审过程中,有观点认为,现有证据没有办法证明被告人投毒时的主观心理,并且根据被告人的上述供述,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经过审理,本案最终判定崔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理论上一般认为,主观罪过心态的认定,应在已有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推定。但是根据崔某6次下毒、知道摄入叠氮化钠量大可致人死亡、最后一次大量增加投毒量等事实要素,是否足以得到有充分说服力的“杀人直接故意”推定,这恐怕不是上述原则本身以及据此展开的逻辑推演能够胜任的。因此,针对类似其他案件,完全有可能在上述被最终否定的观点主导之下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因此,针对此种情况,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凝练全国检察系统在类似案件处理上的整体智慧,可以从大多数的判断决策中总结出认定“杀人故意”的最低证明标准。相较于单纯的个案分析,这种整体智慧结晶的推广运用显然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

规则适用理解选择智慧的大数据凝练

同样,对需要在法律规则的理解适用上作出合理选择的问题,大数据技术也可以在规范逻辑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境下,起到良性作用。且看案例2:赵某未经准许私自设立保安公司,对外开展保安服务业务,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9条和第41条的规定来看,似乎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设立保安公司、经营保安服务业务,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基本处罚逻辑。

就此,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逻辑选择:一是认为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处罚条件,对赵某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对刑法第225条处罚非法经营行为进行限缩解释,将其限制于“关乎国计民生的经济行为”范围,从而认为赵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就逻辑分析而言,这两种观点似乎都有道理。本文更倾向于后者,因为非法经营罪设定的规范目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条例》要求设立保安服务公司需要经过“审核许可”,目的却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但是这似乎并不能完全说服认为案例2成立非法经营罪的主张,毕竟在我国现有司法解释当中,经营非法出版物可以成立非法经营罪仍然是有效的解释规则设定;而经营非法出版物与经济本身关联不大,且并不关乎所谓“国计民生”。

于是,问题又进入了一个难以相互说服的状态。这其实是规范分析的效能边界问题。相对于规范分析,大数据技术在上述状态下可以发挥更具说服力的作用:总结过去几十年中非法经营罪处罚的所有行为样态,对于其中超出“关乎国计民生的经济行为”范围的比例予以统计;如果这种超出性案例的比例很低,就可以认为司法实践实际上一直在恪守着“关乎国计民生的经济行为”这一认定非法经营的边界,从而为非法经营罪处置方案的选择提供有力的智识支持。

其实,在刑事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方案选择过程中,实践智慧的大数据凝练对于形成共识,促进司法的合理与公正,也同样可以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检察智慧大数据凝练方法的科学建构

在规范逻辑分析无力化解证明标准和规则适用争议的情况下,通过对司法智慧的大数据凝练,可以促进司法共识形成和刑事司法公正。但是这一效果的实现,并不能完全取决于上述蓝图式认识的形成,还需要适用于司法智慧凝练的大数据分析方法的科学建构作为前提和基础。

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司法智慧的大数据凝练方法属于实证方法的一种,其特点就是“量化”。而根据是否有理论预设,可以进一步将量化方法区分为“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前者是在不预设任何规范前提的情况下进行的某种发现,比如将1000个人一年内的网购清单汇集在一起,通过对于货物种类、货物数量、网购频率的变化分析,得到网购活动的发展变化规律;而将这些数据与职业、年龄、性别等维度进行关联分析,又可得到如购物偏好、特定需求等更多信息。定性分析,则是在特定预设的前提之下,进行实证发现或者验证。比如假设“随着家庭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教育过程中体罚越来越少”,实证目的在于对这一假设进行验证,这时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确定能够反映体罚较少与家庭经济生活水平变化之间关系的变量及其关联。

目前被广泛运用的类案检索推送等智慧司法应用,其实是更多地属于定量分析:根据案件名称、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等特征项,将可供参考的已决案件进行筛选和推送,作为在审案件的参考。已决判例的裁判要旨、所遵循的原则和教义学依据等等,则需要寻求参考者通过精细阅读的方式自己总结。大数据技术的作用,其实并没有被完全发挥出来。

将来的大数据司法智慧凝练,应当更多地设法发挥定性分析的作用。比如说,刑法社会功能的不同理解,对于刑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对此,理论上存在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范维护、规范确证等理解之间的争论,实践中也有不同立场的各自拥趸。然而在整体上,我国当代的司法实践应当采取什么立场,这恐怕并不能完全倚重于教义学逻辑分析,应当借助大数据定性分析方法。这里,最为关键的一个概念是“转化”,即将不同的刑法社会功能立场转化为能够体现其各自指导作用的事实变量,然后通过对事实变量在司法文书中的体现情况进行数据化整理和统计,借以发现多数司法意见所体现的刑法社会功能理解共识,进而将其作为司法决策政策指导确立的参考。

大数据定性分析方法与司法智慧凝练之间,具有更多的契合性,因为,作为司法依据的规则逻辑和教义信条,为司法提供的问题解决方案选择是有限的,并且可以通过规范分析予以确定,需要做的工作往往只是将可能的选择转化为适当的可实现数据化的“变量”,进而借助大数据技术进行处理。

同时,司法智慧的大数据定性分析,是需要具备法学和数据技术两方面能力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如果没有法学方面的智识和能力,合逻辑的处理方案选择和转化变量的确定都将成为问题;而如果缺乏数据技术的加持,所获数据和分析结论是否可信,也将让人质疑。

避免具象问题的过度标准化

大数据凝练所获得的司法智慧共识,对于智慧检务工作而言自然益处良多,但是不能够过度依赖于数据共识,仍然需要司法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具象化的作用。从道理上讲,古希腊哲学谚语早已言明:人不可能踏入同一条河流。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一旦完全标准化,其危害也自不在小。

总之,大数据智慧可以成为刑事公诉的重要参考,但是决不能代替司法者的具象化考量。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