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上午,所前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所前镇山里王村有人在阻扰施工。民警出警后了解系山里王村村民王某(女)征地赔偿不满,故阻拦正在施工的镇级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了解情况后,出警民警当场告知王某如对赔偿问题有异议的可向镇、村两级部门反映,但不得阻扰、破坏施工。王某非但不听从民警劝阻,反而试图继续破坏施工设备。

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王某采用脚踢、手抓等手段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

最终,王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萧山区公安分局批准行政拘留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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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阻碍执行公务的处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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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萧山日报

值班编辑:项逸妮责任编辑:胡碧瑢

主编:赵婧 终审:沈利、唐吟、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