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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万元工程款拖欠了七年,在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日前,金湖法院从前期保全的被执行人账户上直接全额扣划,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专门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该院,以表谢意。

2013年3月,天津某公司在金湖承建天然气输配管道工程。与此同时,天津某公司又将其中的管道穿越工程分包给南京某公司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款为610.99万元。同年7月,南京某公司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结算时天津某公司仅支付255万元,余款355.99万元,经南京某公司多次索要,被执行公司却一直拖着不还。

2019年7月,南京某公司将天津某公司诉至金湖法院。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在南京某公司的申请下,该院在立案的同时,依法对被告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该院依据相关证据,于今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天津某公司支付南京某公司剩余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66.72万元。天津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淮安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又多次驱车前往天津,与被执行公司交涉还款事宜,均因拒绝接待或以其他理由搪塞。为此,该院于8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从前期保全的被执行人账户上一次性全额扣划,并转入到南京某公司银行账户。

(来源:金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