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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养花饲草,美化居住环境,是很多居民的乐趣。但一些居民有意无意间在阳台堆砌杂物、把盆栽放置阳台边缘,甚至连空调外挂机上也“精打细算”堆放绿植。殊不知这一任性行为,随时可能产生一种安全隐患——高空坠物。

事件

近日,家住沁春园一村一楼的住户杨先生就来电反映:7月31日下午一个花盆从天而降,落在了自家院子里,砸坏了放在院子里的LED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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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认为,是楼上5楼或6楼的住户放在阳台外铁架子上的花盆掉下所致。但是,楼上没有住户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并赔偿,他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楼上具体哪一家的花盆掉下,所以即使他向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因为不确定具体行为人是谁,也只能束手无策。

对此,杨先生希望楼上住户能将花盆搬移到室内或阳台内,毕竟赔偿是小事,要是砸伤人就不是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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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节目组联系到了沁春园一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范济悠,向她反映了杨先生的诉求。范济悠向节目组介绍了事发当天他们的调查结果。当时在接到杨先生的反映后,居委第一时间派人来到现场勘查,并前往相应住户家了解情况,结果当天下午一户无人在家。事后,居委会在相关居民家门口张贴了告示,第二天再去时,相关住户已经将花盆收起来了。

当问及花盆外置的情况在小区是否普遍时,范济悠说,小区内确实存在一些居民将花盆、杂物等放在阳台外,考虑到近期台风天气,居委会已经联系物业张贴了告示、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醒业主注意预防高空坠物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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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话说

那么,在无法确定是谁家花盆掉落的情况下,杨先生可以申请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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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沈家东律师表示,根据杨先生的描述,这个案例中的“高空坠物”并没有一个主观上的故意,但如果能够找到高空坠物的行为人或者侵权人,应该由具体的行为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找不到行为人,从充分救济受害人角度出发,先由可能致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来承担共同补偿责任,也就是说,基本上除了一楼之外,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可能实施这样的一个行为,往上楼层的业主都有可能需要对一楼业主的损失承担一个共同补偿的责任,即“一人抛物全楼买单”。此后,如果找到实际抛物人,再由建筑物使用人向其进行追偿。

同时,《民法典》1254条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辖建筑物范围内,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的发生,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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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闵行区融媒体中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记者:沈佳怡

编 辑:沈佳怡、 李何昊(实习)、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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