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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经查,赵某某为非法营利,租用民房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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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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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营利,在保定市竞秀区107国道南闫童村租用民房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6月17日夜间,陶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107国道南闫童村赵某某卖淫窝点嫖娼,付给卖淫女陈某某嫖资300元。

2019年8月7日凌晨,杨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107国道南闫村赵某某的卖淫窝点嫖娼,付给卖淫女于某某嫖资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陈某某、于某某等证言、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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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容留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