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男子梁某借了女友蔡某数万元,事后却仅偿还部分,余款迟迟无回音。后蔡某将其诉至法院,梁某却辩称其转账给女友的1314、520等款项是还款而不是赠与,法院对梁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蔡某与梁某原系情侣关系。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间,梁某以与他人合伙承包工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蔡某借款。蔡某先后转账借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给梁某。梁某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偿还部分欠款给蔡某,但一直推搪不予偿还余款。经多次催收无果,蔡某无奈下于2020年3月10日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

被告梁某辩称,其已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前后共返还了26483.7元给原告蔡某,该部分钱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并提交了微信转账清单和若干微信红包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裁判

对于被告梁某的辩称,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并经原告质证认可的微信转帐清单,被告在2017年8月30日后,先后10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的款项合计为9290元,其中有于2017年12月30日转帐的1314元,以及于2019年2月4日转帐的520元。基于该两笔款项数字所具有的特殊含义以及原、被告原属恋人关系,被告转帐给原告的该两笔款应视为赠与,而非偿还借款。

而对于被告主张已通过向原告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偿还的其余部分款项,一方面因微信红包具有众所周知的无偿赠予的特殊属性,被告通过发微信红包的形式给付给其他微信用户的款项应认定为赠予;另一方面因被告所提供的微信红包记录,只记载了相关款项,无红包详情信息,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更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为本案原告,以及原告所领取的微信红包的金额为被告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故被告主张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综上,被告主张合计已偿还了26483.7元给原告,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已偿还的借款,以原告自认的10000元为准,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本金70000元未还,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

在特定节日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是新时代情侣维系交往、增进感情的一种常用方式。特别是“520”“1314”“999”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更是示爱的表现,在法律上一般视为赠与。法官提醒大家,恋爱期间,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付金钱,且不备注款项用途的,认定为赠与,不构成借款。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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