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祁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件的情况通报

关于祁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件的情况通报

8月6日上午1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宛城区创建文明城市执法人员在人民路某小学附近清理整治占道经营时,被一商店店主辱骂阻碍,造成工作人员受伤。新华分局民警接市局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经查:宛城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清理祁某某(男,53岁,卧龙区人)违法占道经营时,对其进行劝导并要求实施整改,祁某某拒不配合整改。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证据保全过程中,祁某某多次进行辱骂并用肢体阻碍执法,致使一名执法人员倒地受伤。

因祁某某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新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

新华分局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每个市民的共同心愿,争做文明市民,共创文明城市,你我人人有责!对影响文明城市创建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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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微警局普法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平安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