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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红网时刻8月7日讯 (记者 王诗颖 实习生 韦幸榛 )“现场救护”如何保障救助人的合法权益?住宅小区如何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等法规。8月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上述法规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破解“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难题

7月30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开全国先河,通过法律来推动和规范“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的问题,进一步对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规范现场救护行为,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

针对“不便救”的问题,《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配置标准、规划实施、安装位置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目前,急救能力不足成为了当前制约好人出手相救的掣肘之一。解决“不会救”问题,核心和关键在于培训。《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规定,除政府履行普及宣传的职责外,也鼓励社会机构来提供培训服务,并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以及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培训,同时,突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培训,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等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要求,参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而为了解除人们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的顾虑,条例明确了相关责任。条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同时,为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否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精准供给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施行。从2018年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启动了实施办法的立法工作,历时2年半,经调研论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文本、修改完善,于2020年7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审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这是湖南省文化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也弥补了长期以来文化立法的短板,为湖南公共文化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建好公共文化设施,是保障小区居民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实施办法分别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住宅区及公共场所配置公共文化设施设备,以及构建覆盖城乡、资源共享、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等作出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执行。

而对没有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