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官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鼠疫防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称:为进一步提升全区鼠疫防控能力,加强鼠防人才及专业队伍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鼠疫防控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突出人才优先,以完善鼠疫监测体系和加强鼠防人才及专业队伍建设为重点,坚持常备不懈,落实关口前移,大力推进鼠防监测站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鼠防人才培养和引进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区鼠疫防控应急处置能力,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自治区、盟市和所有疫源旗县(市、区)疾控(地病)中心均要有承担鼠防工作的内设机构,疫源旗县(市、区)全部具备开展鼠疫野外监测条件,鼠疫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区鼠防人才总量基本适应鼠防工作需求,鼠防人员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鼠防基础设施、实验室建设进一步改善,鼠防设备、装备、车辆等满足工作需要,鼠疫监测检测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初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反应及时、处置高效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鼠防应急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鼠疫监测体系。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或调剂等途径,全区12个盟市的鼠疫监测与应急演练培训基地要达到全覆盖,疫源地区除白云鄂博矿区、二连浩特市、霍林郭勒市外,其余所有疫源旗县(市、区)全部建设标准化野外鼠疫监测站,并按要求购置配齐实验室检测设备、现场应急处置设备和装备以及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交通工具等,确保能够满足日常监测工作需要。所有鼠疫监测站均要达到符合建设标准且具备全年开展实验室检测的条件。
(二)健全鼠防专业机构。各级疾控机构要按照以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根据鼠防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要设立鼠防内设机构,盟市疾控(地病)中心和疫源旗县(市、区)疾控中心要有鼠防内设机构,其他非疫源旗县(市、区)疾控中心要在相应内设科室明确鼠防工作职能。到2020年9月底前,全区12个盟市疾控(地病)中心和57个疫源旗县(市、区)疾控中心要确保有鼠防专门科室和专职人员,其他非疫源旗县(市、区)疾控中心鼠防工作要确保有相应科室和人员负责。
(三)建立鼠防专业队伍。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内机编办发〔2017〕241号)要求,凡现有在编人员数量未达到核定编制的盟市、旗县(市、区)疾控中心,到2020年底前,要按空编量的60%补足人员;到2021年6月底前,按照核定编制和岗位补足配齐全部人员。要采取公开招聘、绿色通道引进等方式,尽快为各级疾控机构(鼠疫防治机构)补充鼠防专业技术人员,12个盟市疾控(地病)中心和57个疫源旗县(市、区)疾控中心鼠防科室最少要配备5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实验室检验人员2名、野外监测人员3名;其他非疫源旗县(市、区)疾控中心要配备专兼职鼠防人员2—3名,确保能够满足鼠防工作需要。
(四)健全人才培养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鼠防人才长期培养制度,在自治区内高等医学院校预防医学专业中实施鼠防专业人才订单定向培养,为基层疾控机构培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鼠防专业人才。订单定向学生在校期间免缴学费和住宿费,所需经费由委托培养单位承担。各地区要实施鼠防全员培训计划,对盟市、旗县(市、区)疾控机构的在职在岗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鼠疫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切实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建立鼠防人员进修学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盟市、旗县(市、区)疾控机构每年可选送5—10人赴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机构,或者其他先进省(区、市)进行3—6个月的业务脱产进修学习,不断提升鼠防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五)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和工作补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和《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及时将有关津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切实让鼠防人员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和重视。要重视对鼠防工作人员的关心爱护,着力改善鼠防监测站工作环境,在科研经费、成果奖励、论文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在职称晋升与聘任等方面落实倾斜政策。同时,对长期工作在鼠防一线或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以增强鼠防人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成就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鼠疫防控工作,将鼠防能力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制约鼠防人才和专业队伍发展的瓶颈问题,协同推动落实加强鼠防能力建设各项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鼠防经费投入长效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提高鼠防人员的待遇水平。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鼠防能力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同时要将鼠疫防控工作和鼠防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范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鼠防能力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附: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站建设标准 (试行)
为加强全区鼠疫监测工作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鼠疫野外监测条件,提高鼠疫监测能力和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要求
(一)建站选址应满足生物安全的需要。实验室周围尽可能不要规划建设居民区、工业生产区、农田耕作区等群众生产、生活活动聚集区。
(二)建站地址最好位于鼠疫监测区域内,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如在监测区域内建站工作生活所需无法保障,则建站选址应尽量靠近监测工作区域。
(三)建站选址应当能够提供可靠的工作生活后勤保障和安全保障,具备交通和通讯保障条件,如通电(220v)、通水、通网等。
(四)整个监测站应建防护围墙与外界隔离。
二、基础设施
(一)应急演练培训基地。
1.盟市级鼠疫应急演练培训基地建设面积不少于650㎡。
2.宿舍:满足30人以上住宿,具备卫生间、淋浴设施等基本生活设施。
3.厨房、餐厅: 建设40㎡以上,具备50人同时就餐条件。
4.办公区域:至少30㎡以上,具备6人办公条件,有网络、电脑、打印机。
5.会议室:建设100㎡以上,满足至少50人的会议,具备多媒体等条件。
6.物资储备室:至少30㎡,存放鼠夹、鼠药等物资。
7.污水处理建设:应当在实验室附近建专用排污渗井,实验室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不得排入生活污水管网。
8.垃圾处理建设:选择建焚烧炉、焚烧坑、掩埋坑。
9.实验室:不少于200㎡,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包括捡蚤室、细菌培养室、血清室、核酸检测实验室、普通实验室、高压灭菌室、标本室等。实验室内部结构设施建设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规定执行。
(二)野外监测站。
1.鼠疫野外监测站建设面积不少于350 ㎡。
2.宿舍:满足10人以上住宿,具备卫生间、淋浴设施等基本生活设施。
3.厨房、餐厅: 建设20㎡以上,具备10人同时就餐条件。
4.办公区域:至少30 ㎡以上,具备6人办公条件,有网络、电脑、打印机。
5.物资储备室:至少30㎡,存放鼠夹、鼠药等物资。
6.污水处理建设:应在实验室附近建专用排污渗井,实验室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不得排入生活污水管网。
7.垃圾处理建设:选择建焚烧炉、焚烧坑、掩埋坑。
8.实验室:不少于150㎡,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包括捡蚤室、细菌培养室、血清室、普通实验室、高压灭菌室等。核酸检测实验室与属地疾控中心核酸检测实验室统筹使用。实验室内部结构设施建设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规定执行。
三、基地监测站装备
(一)监测装备:无人机1架,鼠类、鼠洞无人机自动识别系统,GPS定位仪2个,应急照明系统1套,鼠夹。
(二)应急装备:烟炮、灭鼠药、灭蚤药、发电机。
(三)车辆:应当配备鼠疫监测车辆至少1台,并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四、基地监测站实验设备
(一)细菌培养实验室。生物安全柜(2台)、显微镜(2台)、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二氧化碳细菌培养箱、立式灭菌器、立式冷冻冰箱、PCR核酸扩增仪、低温恒温培养箱、干烤箱、立式冷冻冰箱、恒温振荡器、电泳仪、电泳槽、全自动电热蒸汽灭菌器(2台)、荧光显微镜、倒置生物显微镜、酶标仪、倒置生物显微镜、超低能量喷雾器、紫外分光光度计、光学分析天平。
(二)PCR实验室。生物安全柜(2台)、台式高速离心机(2台)、核酸提取仪(1台)、荧光定量PCR仪(1台)、普通冰箱(2台)、金属浴(1台)、桌面迷你离心机(1台)、单道可调量程移液器(3套)。
五、个人防护标准
(一)个人防护装备。一次性防蚤袜、防蚤手套、工兵铲、护目镜、防护服、N95口罩、手套、预防性药品、趋避剂。
(二)个人工作装备。
夏季:半袖T恤(2件)、长袖T恤(1件)、防晒服(1件)、速干衣(1套)、夏季户外鞋、太阳镜、防晒帽、保温杯。
冬季:羽绒冲锋衣(1套)、保暖套装(1套)、军大衣(1件)、冬季户外鞋、棉帽、棉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