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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跟其他行业人员工资一样,只要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标准就会按月扣除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一次性扣除17个月的教师个人所得税,不知是啥操作?

2020年7月20日,学校会计在办公群里像往常一样发布通知,说本月工资已到账。后来有几位老教师在群里反馈说查看了一下工资卡,到账工资200多元!

据了解是扣除了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的个人所得税,一下子扣除17个月的,工资卡里只剩下200多元,这还是第一次遇见。

只听说过实行年薪制并一次性发放的、个人取得的一次性奖励、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个人因退休等情形提取的一次性住房公积金等等,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规定执行。

一次性扣除17个月教师个人所得税又是按照什么规定来执行的呢?这样的操作肯定不是各地统一行为,应该是地方所为,照理说这也不是年底一次性抵扣或年度清算汇缴,那如此操作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