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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皓 罗钧「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全球家族企业研究中心」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4期

家族办公室”是企业传承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是广为采用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企传承和财富管理的需求日益凸显。家族办公室在中国逐渐成为热点领域,但由于家族办公室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行业整体上还处于快速成长的早期发展阶段,在监管实践中仍为空白领域。为了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对家族办公室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主体界定问题。目前国内号称“家族办公室”的机构类型很多,除了由企业家自行创办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由专业人士创办的联合家族办公室以外,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投行/ 券商财富管理部门、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家族办公室业务。做好家族办公室行业监管,首先要界定监管对象的范围。

行业准入问题。当前我国家族办公室不存在特殊的准入证照要求,既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律所、家族企业的内置部门存在,亦可以通过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单独设立。是否要对家族办公室设置行业准入,也是需要探讨的监管问题。

业务监管问题。家族办公室的服务涵盖多种金融及非金融业务,为了规范其有序发展,可以考虑对家族办公室的典型业务类型进行划分,从行为角度进行规制, 做到有的放矢、分类监管。

行业自律问题。家族办公室通常作为家族财富的受托人,为家族受益人的利益而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此,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着运行多年的信托人公会、家族办公室协会或学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而我国尚无具有权威性、公益性和公正性的家族办公室行业组织。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引导家族办公室行业自律组织的运行,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海外家族办公室的主流监管情况

  • 家族办公室的监管思路

2010 年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监管及法律层面并无“家族办公室”的定义。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该法案制定者意识到,家族办公室可能不属于该法案的监管对象,因为家族办公室的服务对象可能并非广大金融消费者,而是超高净值个人及其家族。但与此同时,由于自称“家族办公室”的机构范围过广,如何界定可豁免《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的家族办公室,成为该法案出台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从豁免《多德—弗兰克法案》监管的实际意义层面出发,在SEC Rule 202(a) (11)(G)-1 the family office rule(下称“美国SEC 家族办公室规则”)中对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SFO)进行了定义——“由富有家族设立的法人实体,用以进行财富管理、财富规划以及为本家族成员提供其他服务”,并相应地对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家族客户” 进行了严格界定(即包括现有的和前任的家族成员、家族办公室的某些特定雇员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前雇员、由家族成员成立的慈善组织、仅为家族客户的利益而存续的信托和特定的雇员信托、由家族全资拥有、独家管理且独占利益的家族企业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单一家族办公室在美国豁免于《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监管, 但仍须遵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的信息披露规则,按照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范披露其财务信息, 包括财务报表、投资组合及仓位等。

对于联合家族办公室而言,由于大多数联合家族办公室具有商业性质,同时向多个家族客户提供服务,且家族客户之间大多彼此并无关联,因而此类机构从监管视角来看被视为面向多位金融消费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因此被美国SEC 认为仍属于投资咨询机构纳入《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监管框架下,无须进行单独定义。

  • 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准入监管

单一家族办公室在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准入监管较为宽松。

以中国香港地区为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下称“ 香港SFC”)中介机构部发牌科2020 年1 月7 日发布了《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下称“香港SFC《通函》”)。香港SFC《通函》指出,考虑到单一家族办公室“并非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因此“以内部单位(笔者注:即家族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形式营运家族办公室,以便管理信托资产,则该家族办公室将无需申领牌照”。

无独有偶,新加坡对于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准入标准也相当宽松。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下称“新加坡MAS”)将家族办公室定义为“一个为单一家族管理资产而同时由其家族成员完全持有或控制的单位”,其无意要求单一家族办公室持有牌照,换言之,单一家族办公室可以通过针对相关企业管理资金的牌照豁免安排而获得牌照豁免。此外,对于实质上为单一家族管理资产但结构上不符合现有牌照豁免要求的单位,也可以向新加坡MAS 申请个案特殊豁免安排。

但是,在新加坡设立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如果希望享受优惠政策,则需要具备一定的门槛条件。例如,《新加坡基金税务豁免计划》(Fund Tax Incentive Schemes, 主要指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CA,第13R 和第13X 章,下称“13CA 条款”“13R 条款”和“13X 条款”), 对于能够享受税务优惠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的门槛进行了规定。在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如果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总额不低于2 亿新加坡元但只需其中5000 万新加坡元存于新加坡本地)、雇佣至少3 名本地或持有工作准证的专业投资人、每年支出达到20 万新加坡元(包括支付给家族办公室的投资管理费用),即可享受税务优惠政策。

  • 联合家族办公室的准入监管

除单一家族办公室因其本身性质而基本无须进行准入监管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联合家族办公室的主流监管态度是并没有专门采取针对性的准入监管政策, 而是将其视为在既有监管框架之下的某一类金融机构,进行常规监管。

香港SFC《通函》开宗明义地指出:“香港并无专为家族办公室而设的发牌制度。” 而联合家族办公室“其资产管理活动与持牌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大致相若”,故直接适用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规则即可。

新加坡MAS 在金融机构准入设定中,将联合家族办公室归类为基金管理公司(Fund Management Company, FMC),并进一步细分三类准入门槛。

类似地,美国SEC《家族办公室规则》亦表示,在公众面前以投资咨询机构身份出现的,或作为投资咨询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或投资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家族办公室,属于联合家族办公室,不能豁免于《多德—弗兰克法案》。换言之,在美国SEC 看来,联合家族办公室应根据美国《1940 年投资顾问法》,作为投资咨询机构接受监管。

  • 家族办公室的业务活动监管

从行为监管角度看,家族办公室活动主要包括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等金融业务,此外还有与家族事务(如家族宪法、后代培养等)相关的非金融业务。海外发达经济体对家族办公室的业务活动监管主要体现在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方面,而家族事务管理等非金融业务则属于监管未明显涉及的范围。

以瑞士为例,瑞士对家族办公室并无专门的监管规则,其监管实践根据家族办公室的具体业务特点散见于各类金融业务对应的监管规则之中,主要有三种典型行为监管类别:家族办公室在从事金融中介业务时,涉及反洗钱监控的,受到《瑞士联邦反洗钱法案》监管;家族办公室在从事集合投资计划业务时,涉及批准程序的,由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 担任批准机构并进行监管;家族办公室在从事养老金资产管理业务时,涉及批准程序的,由瑞士养老金计划高级监察委员会(OAK BVG)担任批准机构并进行监管。

同样,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亦以具体活动为基础。前述香港SFC《通函》分别对于家族办公室开展“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的资产管理的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的活动、“期货合约交易”活动和“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的活动等进行了分类发牌和监管。

除在上述业务牌照准入、业务审核批准等方面对联合家族办公室的业务活动进行正面监管外,从执业保险、任职标准等方面进行侧面监管也是海外监管实践的另一亮点。例如,新加坡MAS 对于包括联合家族办公室在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置了职业责任险(PII),联合家族办公室在牌照有效期内应每年续约,PII 的保额亦应与其基金管理业务的收益相符且免赔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同时,新加坡联合家族办公室的申请人、CEO、主要股东、董事及其代表都应符合“适当人选准则”,包括诚实、正直、信誉,胜任能力,财务健全性。

监管政策建议

首先,关于监管对象界定及准入监管, 建议采用分类监管原则。在严格界定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前提下,建议监管部门对单一家族办公室准入保持宽松的监管尺度, 以鼓励企业家自行设立家族办公室,促进我国民营企业传承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机构化,同时为资本市场增加长期资本的来源。对于联合家族办公室,监管部门可参照资管行业进行准入监管,可不设置额外的准入条件。其中,关于单一家族办公室的界定,可参考美国SEC 家族办公室规则的做法;关于联合家族办公室的界定, 可参考从行为角度进行监管分类的做法。

其次,关于资产管理类行为监管,建议纳入既有的监管框架。根据家族办公室的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分类,建议基于现有的监管框架,分别从证券业、基金业、信托业、保险业等行业出发,由各行业已有的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行为监管。

再次,关于事务咨询类行为监管,建议考虑职业资格规范。对于法人机构而言,咨询类的经营范围一般无须取得特殊证照;但是,当家族办公室提供的家族事务咨询服务涉及法律、税务等专业领域时,监管部门可考虑制定相应规范,要求家族办公室配备符合监管条件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或在不自行配备的情况下采购专业机构的外包服务, 以确保专业咨询服务由专业人士进行,避免因不合规造成投资者损失。

最后,关于自律监管,建议引导设立行业协会及学会。建议监管部门引导建设国内家族办公室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家族办公室行业,助力中国民营企业的平稳传承和财富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刘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