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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和“婚外情”在这里就不做具体的区分了,下述统一用“出轨”表述,聊之前咱们先来对比下新旧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出轨”包括精神出轨和肉体出轨,肉体出轨包括:嫖娼、一夜情、偶尔的发生X关系、同居(在这仅指“姘居”)和重婚等。再过三个多月,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就要正式实施了,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这5种情形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和“出轨”直接有关的只有“同居”和“重婚”这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只有这两种比较严重的情况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同居”一般要求稳定居住三个月以上,“重婚”那就更严重了,都构成犯罪了,像其他哪几种情况:嫖娼、一夜情、偶尔的发生X关系,要求损害赔偿,一般法院是不支持的

在现实生活中,像“同居”、“重婚”取证非常困难,手里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同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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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民法典》在原先的基础上增设了一项“(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新增的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给法官在法律依据上也有了操作空间,也就是说,以后虽然达不到“同居”、“重婚”的证明标准,但如果存在重大过错,例如:婚内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屡教不改,虽然达不到“同居”标准,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和救济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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