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还未到站,六旬男子王某便让司机停车,遭拒后竟上前抢夺方向盘……8月6日,省高院发布消息,王某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21日下午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晋城市城区凤台街体育场附近,乘坐303路公交车回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当日下午3时许,公交车行至207国道泽州县犁川镇下铁南村附近路段,但还未到达公交车停车站点,王某欲下车,并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司机拒绝停车后,王某置公交车上28名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冲到司机身旁强行抢夺方向盘,致公交车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才强制停下。至此,王某仍不顾车上乘客指责,继续和司机纠缠,司机被迫报警。

今年5月26日,晋城市泽州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司机进行谩骂,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晋城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1.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处罚。《意见》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2.《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