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凤交警曝光了四起交通事故案例,提醒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0年6月27日9时许,贾某驾驶陕H96***号小型货车,沿峦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KM处,与方某驾驶的无牌银翔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方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方某驾驶机动车在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优先通行,但方某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责任追究:方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在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优先通行。

案例二:

2020年7月5日8时05分,余某鹏驾驶车牌号为陕HM2***的小型客车,沿丹凤县竹林关滨河大道新村7期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竹林关滨河大道1公里500米支路49号楼与56号楼交叉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张某良骑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张某良受伤住院治疗,电动自行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余某鹏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引起事故的原因。余某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1款2项之规定,当事人余某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良无事故责任。

责任追究:丹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1款2项之规定,对余某鹏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要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案例三:

2020年7月8日12时50分,张某驾驶的陕HN2***号小型客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00公里+937米处时,因避让相对方向来车,操作不当,致使陕HN2***号小型客车驶入国道南侧排水沟内,导致该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张某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

责任追究: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案例四:

2019年7月15日1时15分,张某良驾驶的粤SG9***号小型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18公里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到公路南侧周青雪家花墙路基上后由撞至公路北侧护栏上,导致粤SG9***号小型轿车及周某雪家花墙路基破损,张某良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张某良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事故形成的原因。

责任追究:张某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