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钟天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廉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天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钟天鹏不服,向湛江中院提出上诉。

湛江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钟天鹏以经营烟酒为幌子注册成立骏鹏商行后,暗中以高利放贷牟取暴利积累资本,并伙同其胞兄钟天旅(在逃)通过江湖义气及小恩小惠拉拢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逐步在廉江城区形成人员众多且影响较大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以骏鹏商行为犯罪据点,在日常交往及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步发展成以钟天鹏、钟天旅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剑锋等人为主要骨干成员,以吴洪旭等人为一般成员,结构层次明晰、分工明确、组织成员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该犯罪组织中,钟天鹏负责策划、指挥骏鹏商行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张剑锋负责为骏鹏商行放贷,并指挥组织成员以非法拘禁、暴力等方法追债并索要高额利息,通过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为组织牟取非法利益。骏鹏商行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及开设网络赌场进行牟利,并将非法盈利用于组织运作,供组织成员日常的饮食起居、吃喝聚会、旅游娱乐及为组织打架受伤治疗等花费。2018年以来,该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非法拘禁7起、寻衅滋事4起、故意毁坏财物3起、开设赌场2起,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及恐慌,导致高利放贷的被害人逃离廉江、被殴打的学生放弃学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冲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湛江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上诉裁定。

【全媒体记者】刘稳

【通讯员】陈小漫

【作者】 刘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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