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动保障执法水平不断加强,广大劳动者学法、懂法、用法,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事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内部矛盾日益增多,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那么标准的劳动合同具备哪些内容,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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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劳动合同具备哪些内容,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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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朱阁卿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朱阁卿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我国劳动法律即是按照这个标准对劳动合同进行分类: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除非出现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法定终止事由,否则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可终止。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