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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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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分阶段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二)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

2. 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3. 对“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的挂牌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融资

1. 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时间:2018.09.10

贰、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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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2. 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3. 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4. 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1. 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三)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2. 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市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50万元

(四)企业融资

1. 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2. 本市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投资在本市,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补助200万元;金额超过10亿元的,补助增至500万元

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时间:2019.08.16

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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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及从外地迁入的上市公司,在市级层面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文件:《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10.17

肆、韶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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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由财政给予不少于500万元的奖励。

(二)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支持创业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成功进行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文件:《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19〕19号

时间:2019.07.05

伍、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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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 不超过10万元

2. 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上 交所申报上市挂牌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 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 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1. 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并购重组(借壳)

1. 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 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 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 新三板企业 进入创新层 的,给予奖励资金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 新三板企业挂牌后已获得奖励资金,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 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不 超过 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50万

(五)企业融资

1. 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 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 50%以上投放我市的,按再融资 金的 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 对在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直接融资额最高不 超过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

文件:《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金【2019】90号

时间:2019.6.30~2022.6.30

陆、汕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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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在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对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2. 对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文件:《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上市挂牌融资奖补)第一批)的通知》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号:20200318)

时间:2020.05.28

柒、佛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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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

2. 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3. 企业上市团队成功推动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由上市企业申请,并拨付给申请企业,由申请企业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

(二)境外上市

1.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发行上市的,经认定后,参照国内上市标准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拨付给申请主体企业。

(三)并购重组(借壳)

1. 企业通过借壳方式实现境内上市,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佛山市行政区域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2.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IPO上市,按境内上市标准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6.05.19

捌、江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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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进入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函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 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200万元

3. 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4. 已上市企业经审核部门批准实现再融资的,且60%的资金投放在江门地区的,奖励100万元

文件:《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在多层次资本 市场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时间:2020.02.19

玖、湛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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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 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上市申请资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300万元

2. 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3. 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 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三)并购重组(借壳)

1. 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奖励30万元

2. 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新三板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奖励40万元

3.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4. 对实现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 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文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湛江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1.12

拾、肇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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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 完成股份制改造、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奖励150万元

2. 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50万元

3. 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进行奖励,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 1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1.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肇庆,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进行奖励,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奖励 3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4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700万元

(三)并购重组(借壳)

1. 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已被市上市办认定为新三板后备企业,与有资质的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定辅导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

2. 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3. 在区域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在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按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此项补贴每年最高总额200万元,当年总额已安排满的,按企业申请先后待次年再予以补贴。

4. 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庆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7.09.26

拾壹、惠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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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对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实现分类、分阶段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 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19〕12 号

时间:2019.02.02

拾贰、梅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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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对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资助。

2. 对拟在科创板上市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

3. 对于2019年度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理回执的企业,仍列入此项的扶持对象。

(二)境外上市

1. 对拟在香港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取得有权审理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

(三)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

文件:《关于印发《梅州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梅市金〔2019〕10号

时间:2019.11.12

拾叁、汕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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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二)境外上市

1. 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300万元

(三)并购重组(借壳)

1. 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2. 异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汕尾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2. 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给予奖励400万元

3. 成功转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给予奖励200万元

文件:《汕尾市出台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市金融局

时间:2018.03.07

拾肆、河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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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1. 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等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来上市辅导协议,经确认,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2. 对沪、深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80万元

3. 对正式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成功的企业再奖励50万元

(二)境外上市

1.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源城区,且列入我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香港或国外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其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及纳税均在源城境内的,给予一次性330万奖励。

(三)并购重组(借壳)

1. 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以“借壳”、“买壳”的方式上市融资,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源城区的,税收均在源城境内的,将募集资金用于在源城区企业自身发展的给予一次性330万元奖励。

(四)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完成股份制改造,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排队,奖励50万元

2. 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再奖励50万元

3. 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本区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

文件:《关于印发源城区上市后备企业财政资金支持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源金【2019】5号

时间:2019.12.25

拾伍、清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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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800万元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兑现:企业已聘请了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上市中介机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上市文件并完成新股发行后,奖励500万元。对境外上市且将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在清远市内投资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二)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企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审查或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再增加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19.05.07

拾陆、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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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内上市

1. 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 备案登记的民营企业,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规定期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

(二)新三板及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1. 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对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民营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融资

1.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83号

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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