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证不驾车”这是每个驾驶员都应该牢记的基本常识,然而总有人偏偏不听,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酒后无证驾驶最终惹出祸端。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彭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彭某独自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十字街旁边的铁板烧店撸串喝酒。凌晨一点多,一瓶白酒下肚的彭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准备回家,途经迎宾路与金盆路交叉路口时,与从休闲广场环形路口方向驶来的杨某的车相撞。经酒精测试,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33.4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彭某在案发报警后,在原地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再也不敢了。”彭某说,“我现在真的特别后悔,明知无证且饮酒后不能开车,却因为心存侥幸差点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被告彭某在做最后陈述的时候,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悔恨莫及。同时,也向法庭表示以后定会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法官提醒:许多人对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多数人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事故就没事了,也有一部分人虽然了解相关法律,但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小心驾驶,就不会酿成事故,也不会被抓。此外,醉酒驾驶不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二轮、三轮摩托车乃至超标电动车等均属于酒驾范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广大民众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