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环境违法将追究“房东”责任

中国江苏网8月7日讯 “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业主、管理人以及承租人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联合出台规定,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出租厂房的“房东”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该市在“散乱污”企业整治过程中发现,部分开发区(含工业园区、工业小区)和乡镇街道建设的标准厂房、部分企业空余厂房、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人业主手中的厂房,成为一些被整治的“散乱污”企业“东山再起”的庇护所,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而现行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直接排污者(承租人)追究责任,对出租厂房的“房东”如何落实监管责任很少规范。为此,宿迁制定这一规定,促使“房东”对“房客”履行监管职责。

根据出台的规定,业主、管理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职责。承租人在出租厂房内实施环境及安全生产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部门除依法追究承租人责任外,还应追究业主、管理人的相应责任。

(徐明泽 徐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