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章案例

第4期

案情概述

杨家的宅基地与陈家宅基地相邻。2019年4月30日,李某在陈家住宅东侧建房,在在建住宅东侧挖了一个长3.6米、宽1.4米、深1.2米的土坑,经雨水浸积形成水坑。经陈家及村民多次提醒,李某并未在该水坑设置隔离带或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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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4日15时许,年仅2岁多的陈某凡出门玩耍不慎掉入水坑。当日16时,陈某凡被送至医院急诊救治,6月6日因救治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陈某凡的父母据此将李某及其三个儿女四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96万余元。

争议焦点

1.四名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辩称,虽四人共同居住,但对被告李某建房一事毫不知情,且并未承担建房出资,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建造房屋因资金需求较大、对家庭成员生活休戚相关,在一般家庭中属于较为重要的决定,四被告居住同一屋檐下,作为儿女的三被告辩称对母亲李某的建房行为毫不知情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规定,农村宅基地分配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案涉宅基地于1996-1997年间分配给被告李某及杨某一家,被告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当时年纪尚幼,与父母同住,应当视该宅基地分配给四被告及陈某一家使用,故宅基地使用权应属家庭共有。三被告虽辩称未直接出资建房,但其作为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应当与被告李某共同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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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界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事发水坑有设置防护标识,但从现场勘验照片可见,水坑四周并未有曾设置过防护标识的坑洞、护栏等痕迹。且辩称二原告对被害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对于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该水坑会对过往行人造成滑落、跌伤的潜在危险,更遑论会对居住在邻侧不足3周岁的幼儿具有致命性的危险。其经二原告及邻居多次提醒,仍未在水坑附近设置隔离带或警示标志。四被告作为水坑的直接管理者,对二原告之子陈某凡的溺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及照顾的义务。二原告应当预见在自己居住范围内存在的水坑对陈某凡而言存在高度危险性。事故发生当日,二原告均在家,却放任不满3周岁的陈某凡离开监护范围,二原告未尽监护职责,对其子陈某凡的溺亡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四被告的赔偿责任。故采纳四被告的辩解意见,酌定由二原告与四被告各承担50%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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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麻章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四名被告向两名原告共同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22万余元,驳回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服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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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 汪政

审判管理办公室二级法官

施工责任人需严格排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施工责任人作为施工现场的管理者,理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危险区域要进行规范的安全提示,严格排除安全隐患。本案中,李某在其宅基地前挖了较深的土坑,经雨水沉浸形成水坑。其应当预见到会对路过行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理应及时排清坑内积水,并在土坑附近设置隔离带或警示标志。否则,在路过行人不慎跌入受伤时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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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尽严格的监护义务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受害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在明知住宅附近存在高度危险性的土坑,在监护的过程中疏忽监护,放任作为被监护人的受害人离开监护范围,系造成本案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监护人应当对损害后果负同等责任。

监护人职责,《民法典》怎么说?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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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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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寒凌

编辑|邱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