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属违法行为!

沾益区一男子就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经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被依法判处刑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被遗忘的子弹

1995年的一天,原沾益县某厂职工刘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打靶活动时,因为好奇,把打靶剩下的23发子弹带回厂里,并用信封装好放于其办公室木质文件柜内。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两名中学生在该厂附近玩耍,进入了刘某的办公室从落满灰尘的文件柜中将子弹全部拿走,带到学校,被老师发现后报警。直到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刘某才想起这些被遗忘了的子弹。经鉴定,刘某收藏的子弹系国产56式7.62mm步枪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步枪弹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弹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很可能被误触而击发,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虽然刘某并未使用过子弹,但是其私藏的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威胁,触犯了刑法,因此,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不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