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妇联正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合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机制》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在参与侵害妇女儿童案件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双方在受理维权线索、化解矛盾、救助帮扶等28个方面的合作内容,共同加强全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打造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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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实行案件线索及时共享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遭受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要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妇联组织移送的妇女儿童保护线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妇联组织。检察机关要定期向妇联组织通报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相关数据,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对需要妇联组织协助配合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必要信息通报妇联组织,各级妇联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积极探索12309和12338热线的衔接配合机制,通过热线线索定期交互、分析研判、共同核实、协作落实、交流接线员等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二是严惩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对家暴、性侵、虐童、拐卖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采取“一站式”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打击。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加强“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工作的协作配合,推动落实重点向基层延伸。要严格落实高检院、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协作开展多方面的帮扶救助工作。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社会治理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的信访案件中,可以与妇联组织共同研判,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尽责。同时,邀请妇联组织共同参与案件听证及矛盾化解工作。

三是落实涉未成年人案件特殊保护制度。《机制》为妇联组织介入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路径。妇联组织可以与社会专业力量一同开展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心理疏导、心理测评、法庭教育、跟踪回访等工作;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缓解不良情绪,疏导心理压力;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积极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改变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环境,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创造有利条件。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配合,推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幼儿看护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及从业限制制度的制定、落实与完善,加强源头管理,积极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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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妇联权益部与银川市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案件联席会

四是加强帮扶关爱救助工作。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 要 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妇女、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在救助帮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检 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妇女、未成年被侵害 人 需要救助的,应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并及时将信息通报妇联组织,双方可以就心理 疏 导、 技能培训、 家庭教育 指导 等方面联合开展救助工作。 妇联组织可以为需要救助家庭的无业或者失业妇女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指导其就业,实现对被救助家庭的帮扶。

五是建立工作会商制度和培训机制。各级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辖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并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突出问题、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共同开展与公安、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强制报告、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等方面形成制度机制,促进妇女儿童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妇联组织人员参加涉及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工作的相关培训;妇联组织可以邀请检察人员参加心理疏导、家庭教育等社会化工作培训,共同提高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妇女儿童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内容来源:宁夏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