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12时许,男子武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菏泽市区长江路与西安路交叉路口处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当事人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交警部门确定武某、郭某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悉,在交叉路口左转时,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混行,左转通行机动车又存在视线盲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左转“一次过街”的横穿方式,既危险又影响机动车的通行效率。

目前,菏泽正式试行的非机动车“二次过街”,将减少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冲突;既便于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又保障非机动车行驶安全,降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事故的发生率。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念东 通讯员 周天君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