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问题,财联社记者8月6日晚间获悉,6月初财政部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落实好“增人不增资”原则、工资总额增减幅对等等1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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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改革政策实施的首年,部分金融企业存在衔接政策落实不到位、工资总额口径不统一,个别金融企业还存在超额计提、基数计算不准确等原则机械落实问题。”《通知》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中明确了证券投资业、金融科技子公司等特殊情况的工资问题。

在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方面,《通知》表示,在核定2019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即2018年度纳入新政策的工资总额确认数)时,对于此前年度未执行统一的工资效益联动政策或执行不到位的金融企业,为做好过渡衔接,应按照统一的1:0.6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合理核定2018年工资总额。如重新核定后的基数小于金融企业2018年工资实际计提数,对于多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不再追溯调整2018年数据,原则上需在2019-2021年三年内分摊扣回,年度间分摊应保持均衡。

在落实好“增人不增资”原则方面,《通知》指出,对于商业性金融企业,增设机构、增人应遵循“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原则,以增设机构、增人带来的增量效益覆盖增量成本,一般不再额外调增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增减幅对等方面,《通知》表示,金融企业与工资联动的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时,可选择按照经济效益同等降幅确定工资总额降幅,或者按照《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采用非对称下降方式确定工资总额降幅。在经济效益重新恢复增长后,工资总额增幅应与经济效益下降时选择的工资总额降幅保持对等一致。同时,在经济效益指标回升至经济效益下降前的水平前,工资总额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的水平。

在此前的报告中,财联社记者曾特别提醒关注“金融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幅;金融企业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内容。

“为充分调动基层员工积极性,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对于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不超过4倍)或者集团总部职工、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明显高于本企业平均水平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在内部分配差距没有缩小之前,集团总部不宜上涨。”《通知》再次明确。

此次《通知》还特别提到证券投资业等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可探索周期制管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的要求,在整个周期内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分年计算可计提的工资总额合计数,与三年实际计提的工资总额合计数保持一致。”《通知》表示。

而在绿色环保、金融科技子公司方面,《通知》称金融企业应在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盘子内积极予以支持,同时加强对相关子公司的内部考核,确保投入产出匹配。

“金融企业应按照规定,客观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为工资总额调节收益,如发现金融企业存在虚增经营效益、套取工资总额行为的,将追溯扣回。”《通知》在“做实经营效益”方面明确。

《通知》第十三条强调,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工资总额内部审核和管理,合理规范工资分配,如果发现金融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等违规行为的,应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违规金融核减金融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