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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许多宠物猫、宠物狗因其外形可爱
让人见了心生喜欢
会忍不住想上前“亲近”
在永吉县口前镇,居民李先生因为“亲近”一只可爱的狗,不料被狗咬伤。而后,因与狗主人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李先生将狗主人赵女士告上法庭。8月6日,记者获悉,永吉法院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据了解,口前镇居民赵女士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未办理养犬证。2019年11月14日晚,赵女士在该镇火车站广场附近遛狗。李先生经过这里时,看见了这只狗,很喜欢。于是走近这只狗,并请赵女士为其与狗拍照。
李先生将手机递给赵女士,然后蹲在狗的旁边,刚要将一只手搭在狗的脖子上,这只狗却突然“翻脸”,当即咬了李先生的脸。李先生受伤后自行离开。据其讲述,此后他在多家医院对伤口进行处置、缝合,并接种狂犬疫苗。事后,李先生要求赵女士支付其治疗等费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前不久,李先生到永吉县人民法院,将赵女士告上了法庭。
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李先生靠近赵女士饲养的狗并要求与其合影时,赵女士未及时制止,导致狗咬伤李先生面部,给其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赵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李先生作为成年人,与赵女士并不相识,在靠近狗并将手放在狗的脖子上时,应当预见到狗可能会给其造成伤害而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伤害,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
据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李先生被狗咬伤后,治疗费误工费等经过鉴定确认的钱数是1.9万元左右。永吉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由赵女士对李先生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李先生自行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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