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5年、向2197名受害人非法吸收资金2.8亿余元。裕安区法院近日对陈某某等7名被告人一审宣判,判决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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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曹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某在六安市注册成立六安葡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丁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六安市解放路设立营业部。陈某某等人未经金融及行政部门审批,以公司之名向社会公众推出“半年红”“年年红”“葡金宝”等线下P2P、众筹理财产品,通过散发传单、打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到期兑现高额利息。随后又在六安市皖西路、霍邱县设立营业部,在池州市设立葡金公司从事吸收公众资金。期间,陈某某与丁某某合谋私接POS机吸收公众存款1947万余元,供陈某某使用。

法院还查明,2016年8月,陈某某与曹某某等签订业务分割协议,由陈某某接管六安、池州、上海3家葡金公司的债权债务,成为这3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推出“半年红”“年年红”“葡金宝”等线下众筹理财产品,以投资陈某某名下的安徽永沁生态有机肥、霍邱花园美好乡村、芜湖新里程幼儿园等项目为名,与集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至14%年收益还本付息。

截至案发,陈某某通过葡金公司共计向2197名社会群众吸收公共资金2.8亿余元,造成1537名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近1.5亿元。

文/安徽日报

图/裕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