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对以张改伟、赵合盈为首的涉恶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张改伟赵合盈为首的6名涉黑团伙,共计涉及4项罪名、6起违法犯罪事实,首犯张改伟数罪领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首犯赵合盈领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经审理查明:以张改伟、赵合盈为首的6名涉恶团伙,自2010年以来,以家族、宗亲为纽带,为实施犯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多次纠集组织团伙成员煽动、蛊惑村民,聚众实施围堵、哄闹、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违法行为,从事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大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改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合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张洪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张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耀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金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魏梦秋 袁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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