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文件

运棚改发[2020]1号

关于进步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项日管理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推进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经中心城区棚改领导组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由项目改造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现场勘查,在了解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面积、群众意愿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棚改申请,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改造申请书、改造意见表、现状图、影像资料等)。

二、项目认定

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初步确定的棚改项目,由市住建局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项目实施

市人民政府、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中心城区棚改项目的征收主体。各级住建部门为房屋征收责任部门,棚改项目申报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申报单位不符合房屋征收单位条件的,住建部门为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

1、征收拆迁摸底

由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进行评估,形成“征收成本预算报告”, 报责任部门审核。

2、出具规划条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征收成本预算报告”为基础,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若项目占地面积较大,可按城市规划以路到路原则分期分块宗地出让,首期开发必须优先保障回迁安置房源。

3、确定实施主体

由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采用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确定后,到中心城区棚改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并与市棚改领导组办公室建立共管账户,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本期项目征收,资金额度应满足项目征收需求。

4、项目征收

项目征收实施责任单位牵头,实施主体配合,依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入户洽谈、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附着物拆除等工作。

5、项目土地收储和供应

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征收搬迁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收储手续,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在项目土地出让中,若出现成交单位非前期实施主体情形,由后者对前期征收垫资发生费用进行清算,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监督落实,并报责任部门审核。

实施主体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财政部门在30日内按土地出让收入的85%比例补助给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共管账户缴纳项目建设保证资金,保证金数额按(征收面积*1.2*建设成本)核算。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除留足征收户过渡费外,其余资金返还实施主体;待项目竣工交付后,该共管账户撤销。

6、办理审批手续

实施主体持棚改项目认定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到项目所属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

可开工建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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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运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