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周转需要,
女子刘莉向他人借款五万余元,
眼看债务无力偿还,
刘莉竟与该男子“闪婚”。
一个月后,两人又“闪离”,
这究竟是“真爱”还是“骗婚”,
双方各执一词,
诉至法院。
01
还不了债就以身相许?
近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情债”纠纷。
一见钟情还是见财起意?
2019年初,对婚后生活倍感失望的刘莉在自己经营的童装店里偶遇了比自己大12岁的男子陈西,刘莉被其成熟男人的气质所吸引,双方交往日益频繁。
一张欠条开始一发不可收拾
2019年3月,刘莉因外债向陈西借款1万元。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莉又多次向陈西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莉向陈西借款51000元。
6月中旬,刘莉和丈夫离婚。7月中旬,陈西通过多次微信转账又给了刘莉44500元。
“以身抵债”后“过河拆桥”?
2019年7月底,刘莉与陈西登记结婚,此后一个月,陈西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莉共计34500元。七夕节这天,陈西在未实际收到欠款的情况下,将之前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莉。
但万万没想到,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莉即与陈西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02
婚姻和欠款是两码事!
庭审中
双方均同意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经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
但是对于“欠款”一事
双方各执一词
刘莉
明明是你一直追求我,这些钱都是你自愿给的,还有部分属于彩礼,我们只是感情不合才不得不离婚,你索要所谓“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分明是你欺骗了我,你应该把从我这拿的钱都还给我!
陈西
那么陈西婚前、婚后
给付刘莉的款项性质是什么?
刘莉是否应予以返还?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
陈西给付刘莉的款项
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01
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
原为陈西、刘莉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西将欠条返还刘莉,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而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陈西免除刘莉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立,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西要求刘莉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02
婚前陈西主动转账的44500元
属于陈西婚前个人财产,且刘莉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法院认为,刘莉用陈西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西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03
婚后转账的34500元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西主张返还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
准予刘莉与陈西离婚
刘莉返还陈西欠款、不当得利
共计95500元
婚前形成的债务关系,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来源:中国普法、徐州市铜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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