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被告是谁?史律师一招教你学会通过征收决定看被告!

在房屋拆迁中,通常行政机关会向被拆迁人出示很多征收文件,比如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听证告知书等等,在这些文件内容中一般来说都会有明确告知诉权,但有一个问题是,有的时候通知没有明确被告是谁?我们的老百姓也不知道告谁,有的被拆迁人很被动,或者自己复议起诉,特别是诉讼,列错被告,法院也不给你讲明,然后老百姓就死磕,最后仍然被依法驳回起诉!原因是什么?其实老百姓不是真的输了这个官司,而是列错了被告,属于程序性驳回,并未进行实体审查,正确变更被告后可继续起诉。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律师结合最高院的一个关于被告列错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例,希望能帮助老百姓通过简单的方法学会列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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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最高法行申1050号

江苏省徐州市某村的许英姿(化名)家的房屋被行政强拆了,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被告列明三个:该区政府、该住房和建设局、该街道办事处三被告,并且认为区政府在实施拆除了有参与,徐州市中院行政庭法官认为许不应当列明区政府为被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的对住房建设局进行了授权,应当以及住建局为被告,于是中院于2018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许某起诉,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上诉,2019年9月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许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对相关法条进行了明确阐释,明确了裁判要旨。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本案中,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了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街道办系受住建局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许某对拆迁行为不服,应当房屋征收部门住建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排除区政府和街道办的被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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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由于征收补偿工作步骤环节多、工作量大,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所以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专门针对征收专门规定了适格被告的确定规则。简言之,就是上文《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有授权是被授权机关,有委托是委托机关。

一般而言我们在行政诉讼中首先要找的是行政行为,沿着行为确定谁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检验该行政机关是否有资格作出此决定,再结合上述核心法条判断适格被告,因为在实际强拆的过程中可能有多部门参与到其中,老百姓一定要提前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做好强拆时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在起诉时更有充分证据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少走弯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