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与我们的一生都息息相关。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增强公众对民法典的理解,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即日起,南方法治智库推出“民法典 专家谈”栏目,邀请来自高校和司法机关的专家学者,对民法典进行科普。

栏目第一期,特邀请民法学家王利明,解读民法典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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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编

保护受侵害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在受害人成年前,难以判断其遭受的损害程度,甚至一些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故此,该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依据这一规定,在成年之后,受害人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论行为人的行为仅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构成犯罪,受害人均应当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受害人成年前,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如果受害人成年后,对法定代理人的处理不满意,还可以再次主张其请求权。

因此,民法典该条规定此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时起算。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就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规定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仍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三年,时效届满。此外,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的,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的效力。

物权编

保护业主共有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例如,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空地用作停车场产生的收入,建设单位利用建筑物外墙面产生的收入等),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不明确,经常发生争议。民法典这一规定更好地保护了业主的共有权,使其包括了收益。

这也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进行报告。

人格权编

及时制止网络侵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所谓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它是指当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其虽然并不能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也能够有效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益,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众所周知,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层出不穷,网络暴力不断产生,这些不仅对自然人造成重大损害,甚至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例如,一些竞争对手恶意污蔑其他企业的声誉和其产品的质量,一条谣言可能使其产品滞销,甚至蒙受巨大损害。如果按照诉讼程序,权利救济的时间将旷日持久,甚至是马拉松式的诉讼,等到最后官司终结,企业已经宣告破产了,如何及时制止、遏制这种行为?

禁令制度就是最好的办法,这就是说,原告可以依据禁令规则向法院申请办法禁令,对该信息采取紧急措施,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当然,权利人在申请禁令时应当提供担保,避免造成对方损害。

合同编

提供格式条款要做好提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该条的理解要注意几点:

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常常居于优势地位,而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在格式条款的制定中,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更不得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者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从而导致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对方,注意一些重要条款,并应当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

因为各种原因,一方提供格式条款后,一些相关的重要条款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其中隐藏的含义,特别是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更难以被相对人理解,对方可能并没有注意到一些条款的重要性,等到条款生效后已经来不及,这样不仅会使条款显失公平、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徒增纠纷。

因此,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一些重要条款。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所谓按照对方的要求,就是说,此种说明义务并非主动的作为义务,而是按照对方的要求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方要求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对方没有要求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义务说明。

四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立,不属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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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主持】尚黎阳

【出品】南方法治智库

【作者】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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