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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由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郭洪波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获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郭洪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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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苍南县检察院依法对郭洪波、张海波等7名被告人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经审查,2007年以来,被告人郭洪波在瑞安市以金钱利益、提供吃住、提供娱乐等方式不断拉拢、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郭洪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固定、结构清晰、分工明确,在被告人郭洪波的领导、指挥下,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为主要作案手段,长期从事开设赌场、控制码头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破坏基层村居换届选举、接受雇请介入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来源:苍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