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济宁8月5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林凡茂 李丽丽)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贪污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审判机关以贪污、受贿、行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收受“过节费”充当“保护伞”
2013年春节至2019年3月,陈某某担任济宁市微山县南四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主要职责是查处打击湖区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乱圈乱围等违法活动,但陈某某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非法采砂活动提供保护,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万余元。
2018年的一天,一辆车停在了小区门口,陈某某走到车前和对方寒暄了几句,对方将装有现金的信封递了过来,陈某某假意推脱了一下,动作很熟练地装进口袋,这些对于他来说早已驾轻就熟。
非法采砂人员找到陈某某,希望在执法的时候能够给予照顾,罚款的时候少交罚款,在对采砂船“去功能化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破坏。
在一次执法活动中,陈某某正带队对非法采砂船进行处置,接到一通来自非法采砂人员的电话,请求陈某某手下留情不要继续销毁采砂设备了。陈某某接完电话便带队离开了。当天晚上,那位非法采砂人员为表示感谢便在饭店宴请陈某某,饭后又塞给他3000元现金说是给交个“电话费”。
每逢中秋节和春节,陈某某还会收到非法采砂人员送的的几千块不等的“过节费”,“过春节了,就不给你买东西了,给你点过节费”,说着便将装有现金的信封递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自然也会在执法活动中予以“特殊照顾”。
同时,陈某某还曾受他人请托,为采砂人员寻求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在湖区非法采砂活动上予以关照,花费4万余元对部门领导请客送礼。
私设“小金库”发福利
执法队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通常会采取没收采砂工具、设备、产品等财物并处罚金的处罚措施。按照规定,执法大队拆除的非法采砂船只的电机、电瓶、电缆等物品,应该统一造册,然后划价后公开处理,所得款项最后上交财政。陈某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伙同他人将查扣的非法采砂船上的电机、电瓶等物品私自拆卸,然后低价卖给收废品的人或附近村民,本该上交财政的钱落入了私人腰包。另外陈某某等人还虚开执法摩托艇加油款发票到单位报销,或将采购的油部分倒卖给其他人从中获利。
为管理倒卖非法采砂船上设备的款项和虚报的加油款,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单位偷偷私设“小金库”,安排专人统一保管,每月都要对账,看一下当月卖的什么设备,“小金库”有多少收入。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7月,“小金库”总计获取赃款11万余元,陈某某以“电话费”“过节费”等名义多次参与分赃,分得赃款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帮助他人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依法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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