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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强化全县耕地保护工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范围内所有乱占耕地建房必须立即停止,主动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对继续乱占耕地建房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土地规划管理,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将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遏制在违法萌芽状态。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按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水电气视讯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提供配套服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乱占耕地建房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耕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非法购买耕地私自建房;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乱占耕地建房。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需要全社会的监督和参与。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

镇雄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0870-3123047

镇雄县农业农村局:0870-3120743

镇雄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12319、0870-3129066

特此通告

2020年8月4日

来源丨镇雄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