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己宅基地上盖的七层小楼被强拆了三层,于是报警制止;过了一年,一次外出回来发现全部被拆完。遂起诉,拆迁方称因其不是村民没有村民待遇,房屋也是后来购买的“高价院”,即使赔偿也是按“高价院”的标准,村民如何维权?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跟大家一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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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在郑州市某区某村拥有个人房产一套,宅基地系当地村委会所划,并向土地所有权人缴纳宅基地使用费和相关办证费用,村组也发了证。1993年先盖二层房屋,后于2007年又加盖成七层房子,全家一直实际居住生活,且户口经村组同意也迁入该户籍地址。

2015年6月11日,区政府组织成立了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在未与宋女士达成合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拆迁指挥部人员于2018年9月21日,强拆了宋女士房屋三层,宋女士发现后进行阻挠并报警。2019年9月27日,宋女士外出回来发现剩余房子也被拆了,她再次报警,公安局调查认为是拆迁指挥部所为。

宋女士遂起诉,区政府辩称,宋女士不是该村的村民,在该村不享有村民待遇,其在该村所有宅院是其后来购买的“高价院”,应当按照“高价院”标准给予赔偿。签协议时,宋女士却要求按照享有村民待遇的宅基地标准赔偿,其要求得不到支持便拒绝与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因此不不存在强拆涉案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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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院认为:因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就涉案房屋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区政府也未提交拆除涉案房屋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故判决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宋女士不享有村民待遇,且拆除主体不是区政府,而是村委会,并由村委会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所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没有认可区政府关于“宋女士不是村民,不享有村民待遇”的辩称。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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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区政府是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即便涉案房屋由村委会组织拆除,亦是服务于区城中村改造的行政目的,也应视为受区政府的委托,法律责任由区政府承担并无不当。

“该案中,区政府在未与宋女士就涉案房屋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拆除房屋,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另外,征收房屋涉及强制拆除时,也应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实施,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的权力。”王有银律师表示。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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