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西高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八千,宜州金龙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获刑

近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光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杨光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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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光隆

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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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万余元

2011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即被告人杨光隆,以其公司开发的“巴马商贸中心”项目资金紧张为由,以“巴马商贸中心”商品房和商铺为抵押,按月利率3%到5%不等,变相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覃某等47组人资金,用于公司项目运营及偿还高利借贷本金利息。因高利借贷利息太高造成资金链断裂,导致巴马商贸中心项目停工,相关债权人权利不能得以实现,进而引发上访问政,社会影响恶劣。

截止案发,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81768678元,已还款27171361元,未还款47441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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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储存电雷管948枚

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杨光隆为满足“巴马商贸中心”项目建设需要,通过被告单位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购买谭某、覃某的弄甘采石场东面开采面,并于2013年、2014年亲自购买部分电雷管用于采石场爆破作业。

2014年初,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聘请杨某忠(杨光隆之子,另案处理)接任岜桑采石场负责人即矿长,工地有关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完全委托杨某忠负责。为确保采石场新建成的民爆品仓库能够顺利通过验收,杨某忠指挥梁某、林某将结余未上缴的电雷管搬到采石场内的旧仓库存放。

2014年底岜桑采石场因被公安机关责令整改而停产,采矿许可证也于2015年1月22日到期,不能继续储存电雷管等爆炸物品,但该采石场仍然没有将剩余电雷管主动上缴公安机关销毁。2016年3月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采石场内的旧仓库保险柜内查获948枚电雷管,这些电雷管具有引爆性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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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光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单位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被告人杨光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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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杨光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单位巴马建工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宜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杨光隆的违法所得81768678元并责令退赔给相关集资参与人。

“斑美拉”特大传销案一审宣判

2020年8月4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斑美拉”特大传销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侦查卷宗共550多卷,判决19名被告人,涉及会员3万多人,涉案金额4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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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余石容、闭何成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 2.7亿多元,依法没收财产约7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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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余石容与闭何成经谋划,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斑美拉生物医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涉传销企业。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以上述企业为平台,以销售“容玺排毒套餐”等美容产品为由,建立了以加会员、拉人头等获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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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所领导、管理的斑美拉公司等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其家族成员余小艺、余春羽等负责关键部门管理,构成了家族式经营管理的斑美拉传销体系。

截止2018年10月9日,余石容、闭何成的传销活动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下线共计38671人,层级24层。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经营金额4377524190元,二人在传销活动非法获利共计1363923539元。其余各在案参与传销的被告人,经营金额从19亿多至10万元,非法获利从700多万元至1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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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闭何成用被告人何春松的名义与他人申请成立广西中吉亚农业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何春松在明知道闭何成转至其账户的1200万元是非法利益,仍帮助闭何成将该1200万元转账用于投资广西中吉亚农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期间,余春羽等陆续从斑美拉公司物流部账户中转移资金共15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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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余石容、闭何成、余庭炜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何春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投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余春羽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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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参与人员累计超过120人以上,金额超过250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春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10万元以上,属法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春羽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并对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来源:河池中院 玉州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