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寓**室。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至本区**街道**小区**号世纪华联超市商铺,以撬门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软包阳光利群香烟8条、软包中华香烟2条、和天下香烟2条、硬包阳光利群香烟5条、金色阳光利群香烟1条、散装香烟7包、保险箱1个(内有黄色钱包1个、花色钱包1个等物)

黑色背包2个以及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经认定,上述被盗的卷烟等12项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0040元,被盗财物合计12440余元。

同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所盗香烟、背包和钱包。

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