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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孙某经与他人合谋,通过贩卖药物牟利。于是,孙某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至2016年,以医保卡兑现为名,按照高额的返现比例,大量收取医保卡,之后到医保卡定点药店划卡套取各种药品。孙某通过以上方式套取药品销售,销售款约人民币26余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孙某的行为,有人认为孙某未经许可,通过医保卡套现药品私自售卖,构成非法经营罪。

还有人认为,孙某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认定孙某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从孙某的具体行为分析。在分析孙某行为之前,先明确何谓非法经营罪。

众所周知,为了规范市场经营,保障市场秩序,保障国计民生,国家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未经过批准而擅自经营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者可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由此可知,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规定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孙某利用医保卡套现药品后私自销售的行为,是非法经营。

医药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安全,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经营必须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本案中,孙某违反了非法经营罪中第(一)的规定,在未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承诺兑换医保卡高额返比与医保卡持有人达成协议,通过到特定的药房划医保卡套现药品,再将药品出售,将卖药得来的钱按照承诺返额给医保卡持有者,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已经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孙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

二、孙某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非法经营行为涉及的物品门类多,非法经营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何确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法律未做全面的规定。根据当前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律师认为确定非法经营罪的情节问题应从行为人社会经验、生活经历等等判断,如行为人的经营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累犯、是否受过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的数额、生产销售的数额等综合判定。本案中,孙某等人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至2016年长达二年的时间里,以承诺医保卡兑换高额返现名义,大量收购医保卡,并到药店、药房划卡大量套现各种药品达上百次,之后销售给他人,犯罪时间长,非法经营数额达26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对社保基金的安全构成威胁,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孙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