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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今日消息,浙江周先生2020年5月14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其公司向温州市瑞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外迁业务,但迟迟不予办理。

国办督查室收到群众留言后,经初步核实,及时转浙江省政府核查办理。

浙江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办通知后,立即责成温州市政府组织核查。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2020年4月23日,周先生所在企业因经营地发生变更,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要求将企业从瑞安迁往嘉兴。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为当地经济考虑”为由,不同意其企业外迁。此后,周先生先后两次致电当地有关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仍然表示“为瑞安市经济考虑,暂缓企业外迁”。

接到督办通知后,瑞安市立即组织税务、经信等部门认真审查企业申请资料,于7月20日为周先生办理了企业外迁手续。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浙江省政府督查室已责成瑞安市政府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严肃整改,坚决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原题为《浙江群众反映企业外迁难 浙江省政府认真核查督促瑞安市立行立改》)

(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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