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质上,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制订明显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并且在订立合同之时拒绝与对方协商或者基于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相对方不得不接受。那么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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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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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戴秋秋律师解答: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特别提醒:如果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得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法律实务中,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那么,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则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戴秋秋律师提醒: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便是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的提示义务。履行提示义务的方式可以是采用特殊字体、加粗或者是要求对方阅读后在这些条款处签字确认等。

2、以下条款,即使提示了也会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3、如果对格式条款发生歧义理解,对此条款的解释将不利于条款提供人。《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如果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有不一致的地方,双方约定条款将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