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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风在线网讯(张树鹏 汤振华)随着“吸猫”、“撸狗”成为新时尚,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铲屎官”行列中。未饲养宠物的人在路上看见别人家的宠物难免心生欢喜,想着走上前亲近一下,可这一亲近却“赔了金钱又伤了身体”。近日,永吉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赵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未办理养犬证。2019年11月14日晚,赵某在口前镇火车站广场旁溜狗。李某恰巧经过看见狗狗很是喜欢,便走近狗想请赵某为其与狗合影拍照留念。李某将手机递给赵某,并蹲在狗的旁边,刚要将一只手搭在狗的脖子上,狗却“炸毛”了,随即咬了李某的脸。李某受伤后自行离开,先后在多家医院对伤口进行处置、缝合,并接种狂犬疫苗。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4月,李某将赵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李某靠近赵某饲养的狗并要求与其合影时,赵某未及时制止,导致狗咬伤李某面部,给其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赵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李某作为成年人,其与赵某并不相识,在靠近狗并将手放在狗的脖子上时,应当预见到狗可能会给其造成伤害而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伤害,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由赵某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李某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