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股份(002237,股吧)近期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有四家子公司亏损,其中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栖霞金兴)亏损926.8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度以及近期的半年报均显示,栖霞金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另外,在这背后,栖霞金兴今年还被法院冻结存款、其以及旗下矿山还曾因拖欠工程款被告上法庭。

近三年又一期 同一子公司接连亏损

根据恒邦股份披露的最近三年度报告以及在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显示,恒邦股份子公司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栖霞金兴)皆呈现亏损。

恒邦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栖霞金兴报告期内实现净利润为-9,268,011. 02元(-926.80万元)。

恒邦股份2019年度报告显示,栖霞金兴报告期内实现净利润为-42,662,777.36元(-4266.28万元)。

恒邦股份2018年度报告显示,栖霞金兴报告期内实现净利润为-3,995.72万元。

恒邦股份2017年度报告显示,栖霞金兴报告期内实现净利润为-1,203.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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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恒邦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6日,注册资本18,210.55万元,经营范围为黄金探矿、采矿、选矿(以上各项只限分支机构经营);尾矿综合利用开发、技术服务;房屋租赁。(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恒邦股份持有其65%股权。栖霞市黄金集团公司持有其35%股权。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公司的总资产50,554.78万元,总负债52,689.28万元,净资产-2,134.49万元。

今年曾被法院裁定冻结存款800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发布的《龙口金丰有限公司、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86民初561号显示,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冻结800万元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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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裁定书显示,原告龙口金丰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口金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口金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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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万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

曾因拖欠工程款过百万被告上法庭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王忠与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686民初3265号显示,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因拖欠工程款而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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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判决书,在原告王忠与被告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兴公司”)及第三人山东黄金(600547,股吧)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忠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1952632.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9日原告借用山东黄金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尾矿库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952632.35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终以种种理由拒付。

经审查,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忠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以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被告金兴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原告王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直接法律责任。

另外,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王忠与被告金兴公司核对账目,原被告间对欠付工程数额1874632.35元认定一致,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予以认定。被告金兴公司应该按照结算审定书和对账单数额向原告王忠给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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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忠工程款1874632.35元,并以187463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另外,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王忠与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庄子金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686民初3266号显示,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庄子金矿因拖欠工程款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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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书显示,原告王忠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1081664.56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6日原告借用第三人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尾矿库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081664.56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终以种种理由拒付。致原告损失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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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栖霞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庄子金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忠工程款1081664.56元,并以1081664.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责任编辑:孙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