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全市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日前德州市委印发《中共德州市委关于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实行召回管理的意见(试行)》,在全市开展不担当不作为干部召回管理工作。

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实行召回管理,是指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对存在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慢浮”等问题但尚未达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程度的干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集中再教育、再锻炼、再考核、再使用的一项组织管理制度。因履职不力受到撤职(不含撤职)以下处分的干部,根据需要也可召回管理。

干部具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经组织教育提醒仍未改正的,应当进行召回管理。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认真、不得力,奉行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党内监督乏力,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不担当不负责,班子凝聚力不强,重大事项酝酿不够、决策不当、执行不力,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测评中总体评价“较差”等次得票率达到20%,或者“一般”“较差”两项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3.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拉帮结派、制造矛盾、闹不团结的;

4.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不力,对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应付,未如期完成任务或成效不明显,被上级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的;

5.在发展和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解决社会矛盾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中不担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拖延、故意刁难,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不研究、不解决,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缓慢,服务发展水平不高,优化营商环境、流程再造推进不力,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不取消、明取消暗转移,资料要求复杂多余、审批超时限,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不到位,致使重大项目不能顺利开工或推进缓慢、不能按期完工的;

7.被上级部门“一票否决”,或承担的省考核指标排名末位,影响我市在全省考核排名;在县市区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被列为“四等”;在市直机关绩效考核中被列为“四等”或“较差”等次,或成绩在所在类别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8.执行工作纪律不严,上班时间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常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9.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责任心差,拈轻怕重、患得患失,干部群众意见大,在干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不合格)”票达到20%,或者“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不称职(不合格)”两项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

10.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中被列为不合格单位,或在“重点攻坚看担当”、“百名科长大家评”、“窗口效能社会评”等有关评议中列后三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11.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

12.存在其他不担当不作为情形,经组织认定需要召回管理的。

对召回管理后跟踪考核不合格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被召回的干部,扣发当年度1/2的绩效奖励,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