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购逐渐成为大家日常购物习惯, 但是在收到货物后,退货退款不顺利,怎么办呢?

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在某购物平台网购了一辆儿童自行车,后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 要求买家支付50 元折旧打包费”,并出示了商家自行规定的“ 退换货须知”。这名法官遂对该商家的要求予以拒绝,并指出其“ 退换货须知”属于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相违背,即俗称的“ 霸王条款”,该条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后这名法官要求购物平台介入协调,履行购物平台应尽到的管理义务。经过法官对商家的释法明理及购物平台的介入,最终商家对这名法官所购买的商品予以全额退款。

说法

在网络购物时,可能会遇到销售者提出的各种限制购物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即俗称的“ 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当消费者在网购时遇到“ 霸王条款”时,应当明确表明该条款内容无效,消费者依法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购物平台介入,履行其管理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河北法制报

责编:张璇 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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