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然而在遭遇征地时,拆迁方往往为了牟取高额利益而给出较低的补偿款,而被拆迁方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往往拒绝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更拒绝搬迁。由此,各地政府便使出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逼迫被征收人“自行”搬迁。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认识一下政府的花样逼迁方式以及法院识破后的精彩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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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A区政府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5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某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B区住建局是房屋征收部门,C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委托实施单位在涉案征收范围内先后设置了围挡等。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并未与行政机关达成补偿协议,但是C街道办事处所设置的围挡将原告的经营用房也圈挡在内,仅留出入口,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遂诉至法院。

后被告辩称“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的目的是控制扬尘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法院观点:鼓楼区住建局扩大围挡范围,构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不符合“比例原则”。鼓楼区住建局设置涉案围挡,客观上构成采取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3款明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B区住建局在涉案房屋不具备拆除条件(因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扩大围挡范围,围挡原告的临街营业用房,影响了涉案房屋的正常经营,故该行政措施虽然控制了扬尘污染,提高了环境质量,但客观上构成采取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故判决确认B区住建局设置围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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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启发:政府行为总是自带合法合规的外包装,他们永远有红头文件在手,有无法反驳的理由,让老百姓们不得不从。很多老百姓认为跟政府打官司就是拿鸡蛋碰石头,年长的老百姓们甚至依然保留着对政府无条件信任、无条件服从的观念,但这不利于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也不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所以当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敢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如果您遇到类似的困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及时、高效的维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