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否则不予录用,那么签订此协议书后员工的某些社保合法权益就视为自愿放弃并且不受到法律保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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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其效力确实各地处理不完全一致。

未缴纳社保,大致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第一,企业故意不缴纳社保。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企业就是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甚至骗员工已经购买而实际没有缴纳。

第二,员工非自愿不缴纳社保。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在员工入职时,强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

第三,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在实践中,一些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是把企业应缴纳的社保费当工资发放。

下面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1.对于第一种情况,不用多说,企业故意不缴纳社保,肯定要承担“未缴纳社保”的相应责任。

2.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迫、强制要求签署的,非自愿不缴纳社保的,那问题就转化为第一种情况;反之,如果不能证明公司强制要求,可能就被认定为自愿不缴纳社保,那问题就转化为下面的第三种情况。

3.对于第三种情况,如果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各个地方的法院对此处理各有不同。至少,目前来说,处理有区别。

有的地方的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社保金的缴纳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员工与公司的一纸协议得以免除。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又直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有的地方的法院认为,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社保金的缴纳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员工的自愿不缴纳社保的申请也违反诚实信任原则。比如,员工在工作期间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不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中也明确写明因个人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不向公司追究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员工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提交该申请的法律后果。但是,员工如果事后直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可能不会被支持。因为即使双方的合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其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之类的,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有的地方的法院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系无效,但员工也有过错,责任采取三七开。比如,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又直接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酌情认定员工、用人单位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

总体来说,如果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前,有一个前置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但用人单位没有补缴。那这个时候,不管之前是否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一般都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同时,如果发生工伤,不管是否有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用人单位基本上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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