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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此 外,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一并合并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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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梁某、张某及郭某夫妇等四人销售伪劣防护口罩,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初,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梁某、张某得知社会上急需大量防疫口罩,为谋取非法利益,二人至被告人郭某、冯某夫妻经营的日用百货店订购防疫口罩,被告人郭某在与被告人梁某、张某商谈后,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飘安”“卫安”牌一次性口罩和无标识的一次性口罩等共计4万余只。

卖家通过快递将上述口罩发送至蚌埠后,被告人冯某按照被告人郭某的安排负责接收并移交给被告人梁某、张某。被告人梁某、张某以每只口罩人民币1.4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被告人郭某、冯某货款共计人民币58240元。

后被告人梁某、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信息,将上述口罩以人民币2.1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査扣和追回部分涉案口罩。经检测,查扣和追回部分涉案口罩均系不合格产品。

另外,鉴于梁某等四被告人销售伪劣防护口罩的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诉机关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四名被告人支付口罩价款三倍赔偿金27万元,通过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口罩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认罪认罚,且提出家庭困难,请求法院给予从宽处罚。该案将择期宣判。